员工放弃缴纳社保 生病后谁埋单?
2013年4月1日,张某入职某铸造厂工作,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张某自愿放弃铸造厂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2015年8月12日起,张某因突发胸背疼痛,经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心脏病、高血压病。根据张某提交的医疗费发票,至2015年8月22日止共产生医疗费213210.31元。2015年9月5日张某于是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铸造厂报销医疗费213210.31元。
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铸造厂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自愿放弃铸造厂代办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手续,且张某已经在老家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不能重复享受报销待遇,故铸造厂无需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
申请人张某认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张某在老家没有参保,相关医疗费用没有进行过报销,铸造厂应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
被申请人铸造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并向仲裁庭提交了鉴定意见:张某医疗费共计213210.31元,其中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3358.12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3213.16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助金额36516.30元,共计173087.58元;自费部分为40122.73元。
2015年10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被申请人选择投保的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支付的范畴,裁决:铸造厂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136571.28元。铸造厂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综合审理,认定劳动合同关于张某放弃参加职工社保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铸造厂和张某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原告铸造厂没有依法为张某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患病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报销,原告铸造厂应向张某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未能得到社保报销的医疗费用。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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