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之后……
2010年,妻子死亡的张某与丈夫死亡的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张某带有一个儿子,杨某带有一个女儿,双方未再要孩子。为了维持生活,张某与杨某结婚第二年就共同商量贷款购买了两辆大货车,一辆张某自己开,另一辆请人开,均挂靠物流公司经营货物运输。杨某则主要在家料理家务。2017年初,杨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尽管癌症令人恐慌,但杨某并未放弃自己,她辗转成都 、重庆等地寻求治疗。2017年6月,杨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坚持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此,杨某花光了自己婚前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款近30万元。杨某要求张某筹钱给自己治病,张某称家庭没有支付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杨某委托律师将丈夫张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张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
诉讼中,被告张某认为,他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车,尚有20万贷款未还,此外还有老人和两个孩子成家需要费用,难以筹集30万元继续治疗费用。原告病情好转并不表示是服用了克唑替尼的结果,对其要求购买靶向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不能把钱过多地花在绝症上。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杨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确需家人扶养。作为丈夫,张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原被告虽然是重组家庭,但结婚近8年,感情稳定,应该履行相互扶助义务。结合现阶段的就医情况,原告按照医嘱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病情好转,生命得以延续,效果十分明显。我国《婚姻法》禁止遗弃家庭成员,杨某及其家人都未放弃,作为丈夫的张某没有不积极支持治疗的理由。原被告家庭共有两个大货车,经营多年收入十分可观,完全具有支付医疗费的能力,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综合审理,支持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杨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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